青岛空气质量指数实时查询_青岛空气质量指数实时查询百度
1.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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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情况,详情见下:
青岛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4年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情况。2014年,我市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对全年环境空气中主要指标进行了监测与评价。据统计结果显示,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62天,优良率达71.8%,全年未出现严重污染天气,与2013年同期相比,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从2013年的23天减少到2014年的9天。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位居全省前列
2014年,我市统计结果显示,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62天,根据山东省环保厅发布的17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排名,我市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浓度均远低于全省平均数值,“蓝天白云,繁星闪烁”(能见度日均值≥10公里、日累计时间超过16小时)的天数居全省前列。
市内各区PM2.5浓度同比均实现改善,改善率最高为市北区21.7%、最低为崂山区1.7%。从分辖区情况来看,PM2.5年均值由低到高依次为:市南区52微克/立方米、市北区54微克/立方米、崂山区58微克/立方米、城阳区59微克/立方米、李沧区60微克/立方米、黄岛区65微克/立方米。四市环境空气情况,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年度空气质量优良率范围在61.8~73.2%之间,即墨市最高,莱西市最低。PM2.5年均值在51~61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度市最低,莱西市最高;PM10年均值在88~98微克/立方米之间,胶州市最低,莱西市最高;二氧化硫年均值在33~44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度市最低,即墨市最高;二氧化氮年均值在34~39微克/立方米之间,莱西市最低,胶州市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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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根据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青岛市8月份空气质量评述,青岛市8月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高达93.5%,是青岛市2020年来空气质量最高的一个月份。
本月六项污染物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为今年以来首次全部实现同比改善的月份,其中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为2013年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来同期最好水平。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3.5%,在省内16地市中排名第2,比去年同期提高1个位次;空气质量综合指数2.39,为今年以来空气质量最好的月份,省内排名第3。
大气污染一直是我国各地的心头病。2016年前后,全国各地大规模出现雾霾天气,以京津冀地区最为严重。空气污染物有很多种,其中可吸入颗粒物如PM10和PM2.5会随着人体呼吸进入肺部,引发呼吸病症甚至可危及生命。因此,国家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尤为重视,近几年国家***多次强调绿色发展理念,在保证经济效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环境效益。各地方因地制宜地推出并实施各项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如调整并优化以重工业为中心的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等等。
青岛市8月份的空气质量优良率高达93.5%,绝非偶然。除却8月份青岛市降水天数多,降水量增多使得空气湿清除作用增强这一自然原因外,青岛市和居民也功不可没。青岛市努力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响应国家号召,推出并实施多项大气污染治理措施;青岛市市民有高度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配合实施措施。天时地利人和,青岛市能有如此成就也在意料之中。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分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二级、标准。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的范围
(一)崂山风景名胜区:从西麦窑-幸福村-梧桐涧-大河东-蛤蟆涧-黑涧-柳树台以东-柳树台-青峰顶--水桥(沿公路向西)-大崂(向右经劈石口)-大涧(右拐沿山麓)-小山村-曲家庄-仰口湾(沿海边向南)-西麦窑;
(二)琅琊台景区:从北湾沙滩-王家台后南侧-陈家台后西侧(转东南方向)-中桃园西侧-前桃园东侧-海滨(含斋堂岛);
(三)大泽山风景名胜区:从平度与莱州分界线北侧-大泽山镇东侧-东桃山村北侧-黄山东头村西侧-龙山镇西侧-石灰陈家西侧。第五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的范围
李沧区西区界以东-白沙河南岸以南-小白干路-唐山路-兴城路-四流北路-四流中路-四流中支路-李村河桥-四流南路-杭州路-杭州路立交桥以东200米-孟庄路-昌乐路-胶济铁路线-小港二路-海边以北。第六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的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三类区以外的区域。第七条 青岛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提供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监测数据。
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方法及不同类别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的监测点位的分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取相应措施,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在2002年前,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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